从(12月25日)起,我国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将
作重大调整,调整涉及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范围和方法、申报审批程序、
市场价格监测等方面的内容。
新政策规定,政府制定价格的药品只限于列入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
药目录》的药品,以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。列入政府制定价格范
围的药品,由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。未列入上述政府定价范围
的药品价格完全放开,由生产经营企业和零售单位自主定价。
国家计委制定价格的药品为:
列入《医保目录》的甲类药品,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,包括专
利药品、一二类新药、麻醉药品、一类精神药品,国家计划免疫药品,以
及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、收购、供应的避孕药具;
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为:
国家计委定价目录以外的《医保目录》乙类药品、民族药以及部分中
药饮片和医院制剂等。
新政策还规定,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
(麻醉、精神、计划免疫药品及计生药具除外),药品零售单位(包括医
疗机构)可以根据市场竞争情况降价销售。
实行药品价格调整公告制度:
政府制定调整药品价格后,在正式执行前将及时通过指定媒介向社会
公告,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公告内容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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